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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1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謝文彬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所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依消債條例向本院聲請更生,未據繳納裁判費 新台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9日以裁定命聲請人 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並諭知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聲請,該裁定於113年1月18日送達聲請人,此有本院送達 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本件 更生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消債條例第8條、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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