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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4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林淑華 代 理 人 陳銘傑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姿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附件: 一、是否曾與金融機構達成債務協商後毀諾?協商內容及毀諾原 因為何? 二、請陳報最近2年內每月收入情形並提出證明文件「工作單位 出具之薪資單正本或薪轉存摺影本」到院,若無服務單位致 無法提出前述資料,亦應具狀陳述無法提出之原因。 三、打零工之內容與雇主證明。 四、請依本院「家族系統表」填寫後,陳報親屬關係(受扶養人 及其他扶養人)並提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子 女年齡、就學或就業情形,並提出證據。 五、提出聲請人及子女於所有金融機構開戶之存摺封面暨「110- 112年度迄今」完整清晰內頁資料影本(請務必先補摺)。 六、請依本院「生活必要支出清單」陳報最近三個月內每月之支 出情形,並應區分「個人支出」與「扶養費用支出」,詳細 就「細項」、「原因」及「金額」等項目填寫,並儘可能提 出相關單據證明,若原陳報支出內容包括受扶養親屬之支出 ,請重新陳報對該親屬之扶養費數額。 七、請以本院表單「財產增減變動表」填寫後,據實陳報聲請前 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縱無變動亦應具狀陳報無」) 八、請陳報最近五年內有無從事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 若無亦應具狀陳報「無」) 九、請陳報最近3年內所有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 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若無亦應具狀陳 報「無」) 十、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所有「非強制性保險」保單,並 提出由保險人所出具之「現有保單價值」及「依約已可領取 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之證明文件。(例如保單價值對帳 單),且一併陳報是否有保單質借,及陳報質借之金額。( 若無亦應具狀陳報「無」) 十一、有無受領任何社會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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