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4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4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李美莉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條例聲請更生程序事件,依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 聲請人繳納。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李盈萩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