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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聲請復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2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趙立詮 代 理 人 陳惠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趙立詮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 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 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 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 院以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5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112年度 消債職聲免字第25號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 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 諸首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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