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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聲請復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3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涪湄 代 理 人 陳惠玲(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黃涪湄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 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 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 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債務人前聲請消債者債務清理事件,經鈞院以112年度消債 職聲免字第27號裁定准予免責,並於民國113年1月23日確定 ,爰向鈞院聲請復權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2年度 消債職聲免字第27號卷宗核閱屬實。是本件債務人既有已受 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 據,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言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涵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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