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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上字第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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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9號 上 訴 人 賴建銘 被 上訴 人 甄美傢俱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美萱 訴訟代理人 徐培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 午2時50分,在本院第29法庭進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被上訴人起訴聲明及範圍之真意 ,仍有待闡明釐清,故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之必要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毓秀 法 官 李莉玲 法 官 王姿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蕭美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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