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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遷讓房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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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2號 原 告 蕭麗花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錦錫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查報門牌號碼彰化縣○○鄉○○村○○路○段00巷00弄○00號房屋( 下稱系爭房屋)之現況交易市值約多少(並檢附相關證據資 料,買賣契約之土地與上建物150萬元,並未區分價金各多 少?)得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自行繳納第一審裁 判費。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需正本)、異動索引(地號含全體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 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最新地籍圖謄本正本。 三、提出系爭房屋之現況彩色照片(含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所載地 上物全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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