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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遷讓房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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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5號 原 告 張春輝 被 告 嘉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宏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原告若逾期未繳 裁判費,將駁回其訴: 一、門牌號碼彰化縣○○市○○路00號房屋之課稅現值新台幣22萬81 00元,與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給付租金新臺幣55萬元併算, 計為77萬8100元,而核徵本件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規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8480元。請原告如期 繳納。 二、提出系爭房屋之現況彩色照片,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如 為非保存登記建物,亦請說明其樓層、構造及提出坐落土地 地號、地籍圖等..資料)。 三、提出被告嘉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登記(及異動)資料 、全體董事資料。 四、再確認租賃範圍是一樓或整棟?現占有使用情況如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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