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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損害賠償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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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8號 原 告 謝宥霆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繳,逕裁定駁回其訴: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 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 者,不併算其價額。」,民國112年11月29日總統令公布、1 12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據此,民事訴訟法經修法後,就「起訴前」 之孳息及違約金等,均應與請求之本金(金額或價額)併算 ,而徵本件裁判費。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與第2項間 ,經濟目的同一,僅課徵後者即足;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損 害賠償暨遲延利息,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億1166萬808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至起訴聲明第3 項後段,請求被告給付240萬元執行費,依上開規定,應予 併算而徵本件裁判費。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億1406萬808 9元(計算式:3億1166萬8089元+240萬元=3億1406萬8089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萬339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附表: 請求本金:3億元 起訴日期:113年1月29日 (以本院收受書狀戳章為憑) 併算價額部分 不併算價額部分 利息 ⒈ 3億元 自112年4月20日起至起訴日前1日即113年1月28日止,按年息5%計算 自113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1166萬8088.93元 計:3億元+1166萬8088.93元≒3億1166萬80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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