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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履行合約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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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號 原 告 磨豆工坊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泳智 訴訟代理人 林宏昇 被 告 黃竑暟(即凱啡糧行)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合約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531萬7590元(約定價格785元/包 × 積欠6774包黃豆 =531萬75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3668元,請如期繳 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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