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遷讓房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15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5號 原 告 鄭昭文 被 告 鄭伯昌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 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 者,不併算其價額。」,民國(下同)112年11月29日總統 令公布、112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 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據此,民事訴訟法經修法後,就 「起訴前」之孳息及違約金等,均應與請求之本金(金額或 價額)併算,而徵本件裁判費。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就起訴聲明第1項,原告自行 陳報門牌號碼彰化縣○○鎮○○路○段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 )之現況交易市值約新臺幣(下同)700萬元(惟似包括土 地之價值),然請說明不包括土地而僅房屋之價值多少? 此部分將與聲明第2項前段,請求被告給付積欠自107年12月 20日起至112年12月20日租金318萬3360元,及聲明第2項後 段、聲明第3項,請求給付遲延利息及按月給付租金(此部 分訴訟標的價額為9萬16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併算。 台端得自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或嗣由本院核算命補繳。 三、提出彰化縣○○鎮○○段000○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 類謄本(含共有人全部)、異動索引(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及最新地籍圖謄本正本。 四、提出彰化縣○○鎮○○段000○號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異 動索引(建號含全體共有人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五、提出系爭房屋之現況彩色照片,及查報兩造有否親屬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附表: 起訴日期:113年1月31日 (以本院收受書狀戳章為憑) 併算價額部分 不併算價額部分 利息 (起息金額318萬3360元) 自112年12月20日起至起訴日前1日即113年1月30日止,按年息5%計算 自113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1萬8279.48元 相當租金 (5萬3056元/月) 自112年12月20日起至起訴日前1日即113年1月30日止 自113年1月31日起至遷讓返還房屋日止 計1月又11日 計:1萬8279.48元+5萬3056元×(1+11/31)≒9萬162元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