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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40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0號 原 告 蕭俊弘(蕭樹全之繼承人) 蕭俊男(蕭樹全之繼承人) 蕭陳月(蕭樹全之繼承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平貴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查報附圖〔即彰化縣田中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複丈 日期:107年9月13日)〕所示編號L磚造平房,有無門牌號碼 ?如有,並應提出最新之房屋稅籍資料,及現況彩色照片。 二、查報附圖〔即彰化縣田中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複丈 日期:107年9月13日)〕所示編號L磚造平房之現況交易市值 約多少(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其構造及面積? 三、依原告起訴所陳「房屋真正所有權人為蕭平貴、蕭名彥」, 則原告既非房屋事實上處分權人,如何能提起本件異議之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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