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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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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8號 原 告 蕭浚二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蕭嬌容(蕭萬敦之繼承人)等間第三人異議之訴 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查報附圖〔即彰化縣田中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複丈 日期:107年9月13日)〕所示編號D之2樓加強磚造,有無門 牌號碼?如有,並應提出最新之房屋稅籍資料,及現況彩色 照片。 二、查報附圖〔即彰化縣田中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複丈 日期:107年9月13日)〕所示編號D之2樓加強磚造之現況交 易市值約多少(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其構造及面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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