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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返還款項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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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4號 原 告 王淑惠 被 告 魏良州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款項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逕裁定駁回其訴: ㈠請求「被告應反省認錯、誠心道歉」部分: 按請求命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為回 復名譽請求權,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台幣3000元,應如期繳納。 依憲法法庭憲判字第2號,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不包 括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斟酌訴之聲明)。 ㈡請求「歸還款項」部分: 訴之聲明...並還款項。參酌訴訟標的、事實理由記載為新 台幣336萬元,應徵裁判費3萬4264元。逾期未繳,將予駁回 其訴。 ㈢起訴狀末就「原告(即具狀人)」僅打字,請補簽名或蓋章; 民事起訴狀,應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含證物;日 後有相關書狀亦同,以利送達被告)。 ㈣本件請求權基礎(法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 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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