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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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9號
原 告 陳碧霞
被 告 劉甫庭(即陳鵬文之繼承人)
劉政劭(即陳鵬文之繼承人、民國00年0月0日生)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翠幸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被告異議而視為起
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68萬93
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7631元,扣除支付命令聲請
費500元(112年司促字第13476號),尚應補繳2萬7131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
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