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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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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號 原 告 鄭明雄 被 告 王武治 王阿麗 鄭進吉 鄭進卿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萬3108元【計算 式:(875地號土地面積604.02㎡ × 土地公告現值3700元/㎡ × 原告權利範圍1/4)+(878地號土地面積183.97㎡ × 土地 公告現值1400元/㎡ × 原告權利範圍1/4)=62萬3108元】, 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請如期補繳。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 登記第一類謄本(需正本)、異動索引(地號含全體共有人 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 本正本。並說明土地使用現況(彩色近照;若其上有房屋或 地上物等,亦應逐個提出現況彩色照片,暨分別查報門牌號 碼、樓層數及構造別,並將約略坐落位置圖示在另紙地籍圖 影本上)、出入道路(現行道路;請另以圖繪標示在地籍圖 影本上)、相鄰土地有否共有人各自之土地? 三、按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繕本(含證物;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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