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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7

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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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8號 原 告 陳俊竹 陳宥銓 陳俊言 被 告 陳昭六 陳豊明 劉寳妹 陳俊毓 陳俊元 陳美秀 陳美尹 陳美雯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1萬3872元【計 算式:762地號面積5182.49㎡ × 土地公告現值1400元/㎡ × 原告三人權利範圍(1/12+1/12+1/12)≒181萬3872元】,故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18元,請如期補繳。 二、請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 一類謄本(需正本)、異動索引(地號含全體共有人全部、 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地籍圖謄本(範圍 稍大)、及提出現況彩色照片(若各共有人有分別占用位置 、另標示於地籍圖影本上)。 三、依上開資料,提出前項土地共有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若上開共有人中有亡故者,亦應一併提出該被繼承人 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 承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暨提出向該管法院 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資料。並列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 四、上開系爭762地號土地為農牧用地(耕地),能否依農業發 展條例規定為原物分割?若是可以,最多可分割多少筆(有 繼承公同共有)?原告可先向彰化縣田中地政查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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