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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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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8號 原 告 李冠穎 被 告 洪梅 吳全 洪梅 洪林池 吳春生 吳世春 吳柏修 吳西源 吳惠敏 吳惠娟 吳文能 吳文權 吳金鎮 吳冠璋 洪乾原 吳坤儒 吳家瑋 洪昆裕 吳其學 李芊芊 吳盈欣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萬1439元【計算 式:172地號土地面積5396.37㎡ × 土地公告現值2100元/㎡ × 原告權利範圍98/1232≒90萬1439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9910元,請如期補繳。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 本(需正本)、異動索引(地號含全體共有人全部、含他項 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正本。並說 明土地使用現況(彩色近照;若其上有房屋或地上物等,亦 應逐個提出現況彩色照片,暨分別查報門牌號碼、樓層數及 構造別,並將約略坐落位置圖示在另紙地籍圖影本上)、出 入道路(現行道路;請另以圖繪標示在地籍圖影本上)。 三、提出與前項土地相鄰之同段(芳埤段)171、173、174、175 、176、177、178、180、348、162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 第一類謄本(需正本)。 四、提出172地號土地共有人之一人洪梅(兩共有人均同姓名, 是同一人?)、吳全之現戶或除戶籍謄本正本、其手抄本戶 籍謄本;及若亡故其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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