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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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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0號 原 告 陳又豪 訴訟代理人 林殷廷律師 被 告 賴順鵬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10日內,補繳裁判費;若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按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其訴 在請求判決變更原分配表之金額,或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作 分配表,其訴由參與分配之債權人為原告時,應以其主張因 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 二、依原告訴狀主張違約金超過新台幣(下同)191萬9342元之部 分應予剔除,則本院112年司執字第2762號分配表所列違約 金1313萬5500元,扣除原告主張者,為本件訴訟標的金額11 21萬6158(00000000-0000000),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 幣11萬736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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