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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1

遷讓房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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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原 告 吳偉華 送:臺北市○○區○○○○○○000號信 箱 被 告 陳忠志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 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 者,不併算其價額。」,民國(下同)112年11月29日總統 令公布、112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 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據此,民事訴訟法經修法後,就 「起訴前」之孳息及違約金等,均應與請求之本金(金額或 價額)併算,而徵本件裁判費。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㈠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彰化縣○○鄉○○路○段000巷 00000號房屋騰空返還予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全體,此部分訴 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5萬4400元【依原告提出112 年7月5日彰院毓111司執辛59152字第1120016889號不動產權 利移轉證書所載:系爭房屋權利範圍1/7之拍定金額為17萬9 000元(12萬8000元+5萬1200元=17萬9000元)×7=125萬4400 元】。 ㈡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自112年7月5日起至騰空返還房屋日止 ,按月給付1萬2000元,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7萬6258元( 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 ㈢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3萬658元(125萬4400元+7 萬6258元=133萬6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266元,應 如期補繳。原告若逾期未繳,逕駁回其訴。 三、原告應提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 謄本(需正本)、異動索引(地號含全體共有人全部、含他 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最新地籍圖謄本正本 。 四、原告應提出彰化縣○○鄉○○段00○號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 本、異動索引(建號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房屋現 況彩色照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附表: 起訴日期:113年1月16日 (以本院收受書狀戳章為憑) 併算價額部分 不併算價額部分 相當租金 1萬2000元/月 自112年7月5日起至起訴日前1日即113年1月15日止 自113年1月16日起至騰空返還房屋日止 計6月又11日 計:1萬2000元×(6+11/31)≒7萬62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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