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82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2號 原 告 楊啓文 楊文慶 楊儒坤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利益繼承人等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請說明如下: 原告起訴聲明第2項後段、第4項後段,請求被告胡昌潭騰空 屋內雜物後,遷讓返還附圖所示甲2、乙2房屋,是請查報: ①前揭房屋門牌號碼分別為何?並提出最新房屋稅籍資料。② 提出房屋現況彩色照片(或提出起訴狀之附件後附照片為彩 色、不宜影印)。 二、就被告姓名及地址尚有不明部分: ㈠提出被繼承人「胡利益〔即被告胡昌潭(Z000000000)之父親〕 」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 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被 告胡昌潭戶籍謄本正本。 ㈡若上開共有人中有亡故者,亦應一併提出該被繼承人之除戶 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暨提出向該管法院查詢其 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資料。並列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㈢依上開資料,查報並補正被告姓名及地址後,重新繕寫民事 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繕本(含證物;日後有相 關書狀亦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