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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債權不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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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8號 原 告 鄭蒼輝 被 告 王金水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2萬元(112年司執丁字第4220 4號強制執行事件、拆除工程費用報價單),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56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本件原告確認債權不存在訴訟之請求權基礎(法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 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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