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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返還款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訴字第1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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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72號 原 告 徐勵國 被 告 簡晉齊(釋宏聖) 沈慧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等退還新台幣100萬元,惟未繳納第 一審判費新台幣1萬900元等。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4日、11 3年1月8日以112年補字第808號裁定通知原告應於分別於14 日、7日內補繳及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 113年1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對上開補正,固均有回覆(最後一次113.1.30),然泛稱 需多了解、等實質審理終結後再決定繳納(並敍述與本件毫 無關係之北部某法院案件、與某律師不快情事)等語。惟提 起民事訴訟,原告需先行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之必要程式 。豈有等案件終結、再決定是否繳裁判費?原告既然拒不先 行繳納裁判費,其起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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