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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返還印鑑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訴字第1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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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2號 原 告 雲嘉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秀美 原 告 靉友之聲調頻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崑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宋明政律師 被 告 陳柏河 陳添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鑑章事件,原告起訴主張訴訟標的價額 為重刻印鑑大小章之費用新台幣(下同)4,000元,惟上開物品 涉及公司營運事務之處理,原告所得利益非重刻印章費用即可衡 量,是本件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 165萬元(原分為簡易案件,經簡易庭簽移改為通常訴訟程序)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1 6,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時, 法院及當事人應受拘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卓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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