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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排除侵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訴字第2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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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9號 原 告 張守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及應行補 正其他事項,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6日以112年補字第778 號裁定原告應於10日內補繳及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3 年1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 ,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 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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