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訴字第210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10號 原 告 謝玲玉 被 告 吳林晏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112年司促字第11954號) ,嗣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4日以112 年補字第880號裁定命原告應於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 幣1萬2380元(12880元-500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月 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 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