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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延長安置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護字第4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彰化縣政府

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44號 聲 請 人 彰化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王惠美 受 安置 人 N-108006 (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 N-000000A (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受安置人N-108006自民國113年2月27日起延長安置三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受理未滿18歲之少年N-108006遭案母 N-108006A不當管教一案,前聲請人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 權益保障法第56條規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將案主緊 急安置於適當場所,並獲鈞院108年度護字第70號裁定繼續 安置三個月以及108年度護字第119號、108年度護字第171號 、109年度護字第30號、109年度護字第89號、109年度護字 第154號、109年度護字第222號、110年度護字第20號、110 年度護字第103號、110年度護字第154號、110年度護字第21 5號、111年度護字第31號、111年度護字第94號、111年度護 字第162號、111年度護字第231號、112年度護字第38號、11 2年度護字第114號、112年度護字第196號、112年度護字第2 78號延長安置三個月在案,現安置期將至,案母雖有穩定與 案主每週電話聯繫,但聯繫時,案母多是敷衍案主,或是指 責案主過往通報事宜,致使聯繫狀況不佳,而社工欲安排親 子會面,案母也常以工作忙碌請假不易,有其他事務需處理 …等理由拒絕,故案母與案主未有實際相處機會,無法評估 親子互動狀況,另案母原搬至台南工作及生活,現又搬至台 北居住,其住居變動性大,故若讓案主返家恐無法予以妥適 照顧,而案主目前於安置機構內已穩定生活及就學,為維護 案主最佳利益,爰依同法第57條規定,聲請延長安置三個月 等語。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規定「兒童及少 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 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 之處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 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 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 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 難以有效保護」,第57條第2項規定「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 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 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 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 三、經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社會處社工員於113年2月 15日填載之兒少保護個案延長安置法庭報告書、兒童少年保 護案件被保護人真實姓名對照表及本院112年度護字第278號 裁定影本等為據,該報告書略謂:「貳、三、維繫案主與家 屬之親情:㈠案主安置後本府社工電話告知案母安置原因及 狀況,案母對於案主遭到安置情緒反應甚大,表達無意願再 與案主及縣府有任何聯繫,本府曾試圖與案母聯繫,但皆未 果;但案主有一乾媽,對案主相當熟悉及關心,會來電關心 案主狀況。㈡109年5月31日安排案主與案母及案乾媽一同會 面,會面初期雙方都有點尷尬,但後來在案主乾媽的協助引 導下,案主與案母有較好的互動,後由本府社工與機構社工 及案母協調下,以每週撥打平安電話的方式,來相互關心彼 此狀況以維繫親子情感,目前執行狀況良好穩定,將再視狀 況安排親子會面。㈢109年9月27日、110年1月16日安排案主 返家與案母及乾媽、阿姨見面,其互動狀況良好,案母會主 動關心案主狀況,也會予以生活、課業上的叮嚀,故安排每 週電話聯繫及3個月一次親子會面持續維繫親子情感,以利 未來案主返家。㈣本案原定於110年4月再度安排親子會面, 但因案母工作問題而無法進行,110年5月開始因疫情影響而 暫停安排親子會面,故案母以每週電話聯繫來關心案主。㈤ 本案於110年11月27日安排親子會面,會面時案母及案乾媽 關心案主不假離園原因,也叮嚀案主若在校或是在機構有任 何事情,應該找機構社工及生輔員討論,而非用逃跑來處理 ,另表示經過此次事件,案母及案乾媽希望可以給予案主手 機,以防案主又再次不假離園可以立即找到,但因機構有手 機使用相關規定,經與案母及案乾媽說明後其能理解,並告 知案主若獲得手機必須遵守機構相關規定。㈥本案原安排於 案主生日時進行親子會面,但因疫情嚴峻,為維護雙方健康 ,故暫停親子會面,改為線上視訊,待疫情趨緩後再另行安 排。㈦本案現因疫情趨緩,故重啟親子會面,案母及案乾媽 與案主於會面時雖略有尷尬,但仍保持良好互動,能相互關 心彼此生活近況。㈧案主近期與女友分手,案母對案主分手 一事感到不諒解,認為案主有欺騙感情的狀況,故近期與案 主電話聯繫時,多是在責罵案主,案主雖有心向案母解釋, 但效果不佳,故近期親子關係較不佳。㈨本案原安排於案主 生日(112年4月30日)親子會面,但因案母工作時間臨時無 法配合,故取消;另又訂於112年5月13日親子會面,又因案 主打工時間結束最快也需晚間才能與案母進行會面,案母表 示若約定晚上時間見面則影響其接續的大夜班工作,恐會影 響工作安全問題,故表示此次會面仍須取消。㈩本案案主與 案母皆因工作問題而影響親子會面,故將持續協調安排親子 會面,另也請機構協助案主主動且定期致電聯繫案母,相互 關心近況以維繫親子情感。參、繼續安置期間之評估:一、 保護安置評估:為持續關心案主在機構內生活適應狀況,本 府社工將與機構社工保持聯繫,以了解案主在機構內生活情 形及諮商狀況。二、親職照顧功能評估:案母原為案主主要 照顧者,然對於案主未盡其保護功能,故由本府先行安置。 安置初期案母對於案主遭到安置較無法接受甚至認為遭到案 主背叛,無意願與本府聯繫,故照顧計畫無法妥適擬定,而 安置期間案母親職功能無法有效提升,案主返家困難,現因 案主將高中畢業且達安置機構可安置年齡,故將轉介自立生 活方案,協助其自立生活。三、未來返家的可能性:案主於 108年5月24日由本府安置迄今,安置初、中期皆無法與案母 聯繫上,評估案母對於案主再次遭到安置無法接受並對案主 有所怨懟,雖目前案母有穩定與案主電話聯繫,親子關係相 較安置初期改善許多,但在電話聯繫時案母還是多以指責態 度對待案主,而親子會面部分案母也多以工作忙碌拒絕,導 致無法評估親子互動狀況,且因案母原居住台南,尚未穩定 的狀態下,又搬至新北市生活及工作,其生活及工作狀況恐 無法讓案主穩定生活,且案主目前已穩定於機構生活、就學 及打工,評估案母親職功能一直無法有效提升,案主返家困 難,現因案主將高中畢業且達安置機構可安置年齡,故將轉 介自立生活方案,協助案主自立生活。肆、建議:一、延長 安置輔導案主:案主目前由本府轉安置於機構,將持續輔導 案主,以利於穩定案主生活。二、擬定未來處遇計畫:評估 案母親職功能一直無法有效提升,案主返家困難,現因案主 將高中畢業且達安置機構可安置年齡,故將轉介自立生活方 案,協助案主自立生活。故為保障案主人身安全及維護兒少 最佳利益,建請貴院同意延長安置三個月之聲請。」等語, 復依本院依職權查詢案母之戶籍、勞保、前科資料、稅務電 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案父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 併衡酌上開個案延長安置法庭報告書,認目前案母雖有穩定 與案主電話聯繫,親子關係相較安置初期改善許多,但在電 話聯繫時案母還是多以指責態度對待案主,而親子會面部分 案母也多以工作忙碌拒絕,導致無法評估親子互動狀況,且 案母原搬至台南工作及生活,在尚未穩定的狀態下,又搬至 新北市生活及工作,其生活及工作狀況恐無法讓案主穩定生 活,而案主目前已穩定於機構生活、就學及打工,若貿然讓 其返家,恐又讓案主陷入不穩定之況。另案父於000年0月00 日出境後迄今未再入境,益徵案父母現均無法提供受安置人 任何實際照顧,併衡以受安置人係滿17歲之少年,缺乏自我 保護能力,亦無適當替代親屬可協助照顧等情,自堪信聲請 人之主張為真。本院審核上情,認前案裁定准受安置人自11 2年11月27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期滿後,仍有再延長安置之必 要,聲請人之聲請合於前開規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弼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父母、監護人、受安置兒童及少年 如對本裁定有不服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宗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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