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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重訴字第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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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9號 原 告 陳明福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 被 告 張秀梅 周許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5萬2800元,經本 院於民國113年1月9日以112年補字第753號裁定原告應於14 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為不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 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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