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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3

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除字第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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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5號 聲 請 人 李樂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年112度司催字第1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20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法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025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77-NX-0000000-0 1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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