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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0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年度司促字第4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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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59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二水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藍世雄 債 務 人 吳慧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7,20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附表㈠:利息及違約金 編 本金金額 利息年利率、利息起訖日 違約金年利率、違約金起訖日 號 (新臺幣) 001 17,208元 逾期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率按附表㈡之利率計算(其中自民國97年10月17日起至97年11月17日止,按利率年息百之1.915之計算之) 自起算日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1成計收違約金,超過6個月者,其超過6個月部分,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2成計收違約金 備註 起算日自97年10月17日起 起算日自97年11月18日起 附表㈡:利率表 編 號 基準利率(%) 請求利率(%) 備註 001 3.309 3.6399 逾期6個月以內者 002 3.309 3.9708 逾期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分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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