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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04

履行同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0年度婚字第1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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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婚字第一七三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履行同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八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裁判費新台 幣貳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秋錦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楊筱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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