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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28

履行同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0年度婚字第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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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婚字第二四八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與原告同居。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 兩造於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十日結婚,不料被告竟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無故 離家,在外居住,拒與原告履行同居生活,迭經親友規勸無效,顯然違背同居義 務,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戶籍資料及結婚證書等件為證,並聲請訊問證人張家裕。 乙、被告方面: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丙、本院依職權函內政部警政署查詢被告入出境情形。 理 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 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夫妻關係現仍存續中,被告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無故離家出 走,迄今不履行同居義務之事實,有原告提出之戶籍資料及結婚證書等件可稽, 核與證人即原告之父張家裕到庭證述情節相符,本院依職權函內政部警政署查詢 被告入出境情形,經該署檢附被告外僑入出境資料核閱屬實,被告經合法通知,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 真實。 三、按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民法第一千零零一條有明文規定。被告不履行同居義務 ,又無不能履行同居義務之正當理由,是原告依上開規定訴請被告履行同居,依 法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 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羅培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法院書記官 簡茂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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