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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12

婚姻不成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0年度婚字第3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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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婚字第三三七號   原   告 乙○○ 戶籍設   送達代收人 甲○○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不成立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婚姻不成立。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於民國八十五年底某日與原告認識後即發生性關係,嗣後原告即受胎 ,未及十月胎兒早產,必須長期使用保溫箱,花費可觀,被告為謀取得雙方有夫 妻身分可領生育補助金,乃自行填妥結婚證書後,持向彰化縣埔心鄉戶政事務所 聲請登記兩造於八十六年九月十三日結婚,惟兩造實際上並未舉行任何結婚之公 開儀式或宴請親戚朋友,亦無觀禮之證人。按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 人,又不具備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第一項之方式者,結婚無效,民法第九百八十 二條第一項及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一款定有明文。兩造根本未依民法第九百八十二 條第一項規定舉行公開儀式,亦即無結婚之事實,僅在戶籍上為結婚之登記,而 有婚姻之形式,此情形自屬婚姻不成立,故請求確認兩造間婚姻不成立。 三、證據:提出戶籍謄本一件為證,並聲請訊問證人陳。 乙、被告方面: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未亦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丙、本院依職權向彰化縣埔心鄉戶政事務所函查兩造辦理結婚登記之相關資料。 理  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 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與被告未舉行結婚之公開儀式,卻逕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 登記,兩造間婚姻關係不成立等情,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一件為證,並經證人陳 到庭證述屬實,復有彰化縣埔心鄉戶政事務所檢送本院之結婚登記申請書及結 婚證書影本各一件在卷可稽,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三、按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本件兩造既未依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舉行公開儀式,亦即無結婚之 事實,僅在戶籍上為結婚之登記,而有婚姻之形式,此情形係屬婚姻不成立,原 告請求確認兩造間婚姻不成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 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胡文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法院書記官 梁高賓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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