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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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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0年度訴字第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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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十四號   原   告 宇○○   被   告 壬○○         丑○○         寅○○         己○○   兼 右一人 申○○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玄○○ 住彰化         辰○○ 住彰化         子○○ 住彰化         戊○○ 住彰化         庚○○ 住埔塩         卯○○ 住埔鹽         陳宓  溪湖鎮   兼右十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亥○○ 住埔鹽   被   告 未○○ 住彰化   兼 右一人   訴訟代理人 宙○○ 住埔鹽   被   告 乙○○ 住彰化         丁○○ 住台北縣板橋市○○○路八0巷六弄十五號三樓         丙○○ 住埔塩   兼右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午○○ 住埔鹽   被   告 癸○○ 住彰化         辛○○ 住彰化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甲○○ 住彰化   被   告 戌○○ 住台北縣中和市○○路一一一巷九弄十一號七樓         天○○ 住彰化         巳○○ 住彰化         地○○ 住彰化         酉○○ 住彰化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七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黃倩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田慧賢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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