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10

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0年度訴字第618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一八號   聲 請 人   即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許曉怡律師 右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選任甲○○於聲請人對住在彰化縣鹿港鎮○○里○○路一八二巷四號之丙○○提起拆 屋還地之訴時,為被告丙○○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查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一八號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 ,業經鈞院審理在案。茲因被告丙○○為重度精神病患者,為無訴訟能力之人, 又無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行為,為恐訴訟久延將使之受損害,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鈞院為被告丙○○選任其配偶甲○○為其特別代理人 等語。 二、聲請人主張上情,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在卷可稽,應可認為屬實。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培 昌                        法   官 胡 文 傑                        法   官 黃 齡 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 張 清 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