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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14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0年度訴字第6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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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二七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五 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 齡 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張 清 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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