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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4

遷讓房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0年度訴字第9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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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九○五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四日裁定命原告於 五日內補繳新台幣二十一萬九千八百二十二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六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未依前開裁定補繳裁判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郭 千 黛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B法院書記官  林 文 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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