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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19

返還房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0年度訴字第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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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九十二號   原   告 丙○○         乙○○         丁○○○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月三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 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余仕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楊美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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