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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4

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0年度訴字第9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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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九三五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資玉白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萬元,折合銀圓壹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銀圓壹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臺幣肆仟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 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余仕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楊美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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