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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03

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0年度重訴字第2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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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一一號   原   告 彰化縣農會   法定代理人 張炳得 右原告與被告甲○○等二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仟柒佰柒拾肆萬壹仟貳佰陸拾陸元,折合銀圓貳仟伍佰 玖拾壹萬叁仟柒佰伍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圓貳拾伍萬玖仟壹佰叁拾捌元,折 合新臺幣柒拾柒萬柒仟肆佰壹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胡文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梁高賓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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