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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1年度促字第70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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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促字第700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債 務 人 顏啟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1年4月2日所為之 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債務人姓名「顏啓仲」之記 載,應更正為「顏啟仲」。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正本, 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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