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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04

(無案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1年度法字第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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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法字第一四號   聲 請 人 乙○○         甲○○ 右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彰化縣二林鎮農會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左: 財團法人彰化縣二林鎮農會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一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   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   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   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乙○○、甲○○分別為財團法人彰化縣二林鎮農會文   教基金會之常務董事、董事,該財團法人於八十八年七月經彰化縣政府核准設立   ,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嗣於九十年間變更登記在案;因該   財團法人均以基金孳息獎助轄內各級學校優秀清寒學生為主,今因定存利率調降   ,孳息收入嚴重縮水,急需向外募捐,唯該財團法人名稱冠以農會為名,較不被   外界認同,經該財團法人本會第一屆第五次董事會及第二屆第一次臨時董事會議   決通過,同意更名為財團法人彰化縣儒林文教基金會及董事長人選改由常務董事   互選擔任之,以利會務之推展,爰請求裁定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彰化縣二林鎮農會   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為如附表二所示修正後之條文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彰化縣二林鎮農會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   一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   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財團法人名稱之變更,既非屬財團組   織,重要管理方法或財團之目的事項之變更,此僅須取得事業主機關之許可即可   ,自毋庸向法院聲請許可,此部分即不應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何志通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簡茂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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