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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4

聲請破產宣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1年度破字第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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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破字第5號 聲 請 人 陳賜良律師即甲○○破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甲○○破產事件,聲請認可分配表,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破產管理人陳賜良律師所製作如附件所示之分配表應予認可並公 告之。 理 由 一、按破產程序第1 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 ,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 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 告之,破產法第139 條第1 項至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91年度破字第5號甲○○破產事件,經 收取後目前可供分配之破產財團之財產為現金新台幣4,343, 335元(含尚未兌現支票票款1,682,717元),破產管理人已 依各債權人陳報之債權數額及破產財團之費用,做成如附表 所示之分配表,爰聲請認可並公告附件所示之分配表等語。 三、經核,尚無不合,爰依破產法第139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康弼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提出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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