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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20

限定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1年度繼字第4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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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繼字第四三七號   聲 明 人 甲○○ 右聲明人聲明限定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貳拾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明,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遺產清冊(上須載明被繼承人所有之資產、負債詳細情形,並附證明,如土地登   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 二、聲明人應提被繼承人乙○○死亡之日之郵政儲金存款餘額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法   官 簡 燕 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葉 春 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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