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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23

(無案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1年度聲字第3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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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八四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丁○○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萬伍仟捌佰柒拾玖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四九號判決確定, 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 ,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郵費逾新台幣(下同)二百零九元部分(即一百三十一元 ),非屬訴訟費用,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黃倩玲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鄭秀鑾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F0 ~T40 計算書: ┌─────────┬──────────┐ │一 審 裁 判 費│    五五六0二元 │ ├─────────┼──────────┤ │一 審 郵 費  │      二0九元 │ ├─────────┼──────────┤ │本 件 程 序 費│       六八元 │ ├─────────┼──────────┤ │合       計│    五五八七九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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