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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16

(無案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1年度聲字第3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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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八五號   聲 請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陳力獅   相 對 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九 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二七九五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新台幣二十九萬九千元為擔保 金,並以本院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一二六六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該事件,業 經本院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未經相對人異議確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 四條第一項,聲請本院准予返還該擔保金等語。 二、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關於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依督促 程序之支付命令確定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提存法第十六條第 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其立法意旨在於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依督 促程序之支付命令確定者,因債權人之請求權確屬存在,債務人自應忍受債權人 以假扣押對其權利所加之限制,而不認其就債權人所提存之提存物有受損害賠償 擔保之權利,故債權人得直接聲請返還提存物,債權人即無再聲請法院以裁定准 許返還之必要;於此情形,聲請人聲請法院裁定返還其提存之擔保金,即欠缺保 護之必要。經查,本件聲請人提存後,關於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 依督促程序之支付命令確定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九十一年度促字第一六八 三七號支付命令、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以上皆影本)各一份為證。參諸前開說 明,聲請人自得直接向本院提存所聲請返還提存物,無再聲請法院以裁定准許返 還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返還其提存之擔保金,欠缺保護之必要,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王昌鑫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梁高賓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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