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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7

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5年度重訴字第1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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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20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分割共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96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228,173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9,7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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