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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4

履行契約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5年度重訴字第139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八百八十一萬八千八百四十二元 ,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十三萬二千四百七十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惠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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