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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9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225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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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2582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丙○○ 債 務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9月11日所為 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正本中關於第二項違約金起算日「民國九十四年 七月十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日」。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正本,   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本院提出抗 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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