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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7/09/11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226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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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2624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原名:黃志             號3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伍拾陸元及自民   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點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汪清文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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